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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员工收取保证金不合理更不合法。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如果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了保证金的,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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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权收取以下相关费用:1、物业管理费或物业服务费2、装修管理费3、装修押金(需退还)4、装修垃圾清运费5、公共设备设施能源公摊(指未计算在物业费中的设备设施能源费)6、特约服务费(一般指为住户修理户内自用的设备设施,如疏通下水,维修水龙头、更换电灯泡等等)7、代理服务费(如代业主出租房屋、代业主聘请小时工等等)8、机动车停放管理费9、机动车车位租金(非业主公共产权的机动车停车位,如地下车库、专用停车楼等等)10、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费(必须有专门的停放非机动车的场地,且有专人看守)11、其它服务费(指不属于物业公共服务业务之内,由物业公司和业主自行约定的其它服务,比如业主室内保洁开荒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二)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三)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列单位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本条第一款规定费用,也不得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本条第一款规定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单位不得收取员工财务,在员工离职时单位需要和员工结清工资,并且完成物品交接和工作交接。单位欠员工垫付费用,是可以直接向单位索取的。如果员工和单位出现纠纷,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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