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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再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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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后,再次签订2次的,第三次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何谓“连续”“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连续”是指在时间上必须连续、不间断,而当事人必须同一。一个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是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或者一个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后一次订立与前一次劳动合同终止之间存在间断,都不构成本条件。(2)如何“计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劳动合同法生效前订立、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也就是说连续订立是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开始计算。《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及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情形,都将视为另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规定对计次进行了界定。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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