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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讨债务人的继承者,他们在继承财产,同时也继承债务。...
可以。“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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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诉讼,以及其参加诉讼时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等这些问题,在实际诉讼中有不同的观点争议的。有的人认为需要通知债务人而有的人则认为不需要通知。债务人是否应该参加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下面就跟着来具体了解下。
1.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 2.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人的特别权利。 3.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 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是债权对外效力的体现。
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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