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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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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高利贷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以贷款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高利转贷的。
高利贷报警立案条件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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