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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售利润为目的,将金融机构的信用资金转售给他人,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高利贷转售,违法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2)虽然没有达...
高利贷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以贷款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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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高利贷,违法所得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高利转贷的。
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一、所谓“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本案,原告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两个方面认定:1、是否有高利转贷行为;2、个人获利的数额是否达到10万元以上; 三、民事案件判决后,被告认为原告涉嫌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后认为原告涉嫌构成犯罪的,可以立案侦查; 四、被告一方面以法院判决支付利息为由认为原告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向公安机关报警,另一方面又以支付的利息是本金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其行为是自相矛盾的,不可能两边都得到支持。但; 五、本案原告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因“由于和被告是亲戚关系,被告扣留了原告不愿意借出的欠款”,原告究竟是主动借款,还是被告擅自扣留原告不愿意借出的欠款,是确定原告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建议咨询人将民事案件的基础法律事实陈述清楚,以便律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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