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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标准,另一种是处罚的标准。关于高利转贷行为的立案标准。...
一、所谓“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本案,原告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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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司法解释对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了界定,但是考虑到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基于各自立法目的不同,不能简单地将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等同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首先,规定民间“高利贷”的标准,是为了维护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方面的管理制度,保护个人资金的安全,而高利转贷罪保护的客体,则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我国对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的特许制,即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发放贷款,而这种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其次,民间“高利贷”的放贷者通常并不关心其资金的使用目的,但是银行对贷款的发放都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从贷款人使用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在发放贷款后还要进行监督。因为一旦贷款得不到合理的使用,国家不能清楚资金的准确流向,会使资金失去必要的监管,进而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正如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这种随意转贷的行为,盲目相信资金使用者的偿还能力,最终导致1000万元的贷款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因此,不能要求其高利率的标准适用民间“高利贷”的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2、两年内向不特定多数人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出借资金十次以上; 3、实际年利率36%以上(包括36%); 4、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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