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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售利润为目的,将金融机构的信用资金转售给他人,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高利贷转售,违法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2)虽然没有达...
高利贷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以贷款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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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2、两年内向不特定多数人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出借资金十次以上; 3、实际年利率36%以上(包括36%); 4、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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