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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没有关于培训的法律条款,但是劳动合同法有培训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
《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培训期限,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决定。用人单位进行专项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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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没有关于培训的法律条款,但是劳动合同法有培训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从上述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于培训费和违约金的数额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足额提取,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包括培训费。 1、支付范围:(1)、列入培训计划的各种文件技术培训和技术比武赛前训练的日常培训费用。(2)、经批准的并列入培训计划的送外培训费。各类学历教育费用要严格控制报销标准。(3)、用于职工教育的教具、模型、固定资产以外的教学设备、课桌椅、教材及图书资料的购置费。(4)、教育科(室)人员讲课津贴及聘请兼职教师酬金和班主任津贴。(5)、职工统考中的命题、制卷、监考、阅卷等费用。(6)、职工教育理论研究所需的办公费、资料费、印刷费。(7)、教学活动中编写教材、教学资料、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各类报表、台帐等所需的办公、印刷、编审、组稿等费用。(8)、教学设备维修、课桌椅修配、卧具洗涤等费用。 2、不支付范围:(1)、培训基地的基建和属于固定资产的教学设备购置、更新改造应在单位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资金中列支。(2)、送外培训人员的交通、住宿、生活补贴等。(3)、个人学习用的教科书、学习资料、学习用具等由个人自理。(4)、职工报考的各类学历教育、招工、招干、职称评定等所用的报名费、评审费应由个人承担。(5)、各类非职工教育的会务费、资料费。未经教育部门计划,组织注册登记并批准的培训费。(6)、技能训练和技术比武所消耗的材料、燃料、水电等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7)、职工业余文化教育、读书活动。工会干部业务培训等费用应在工会业余教育费中列支。(8)、2000年以后入学的各类高等成人教育学费全部由个人承担。(9)、非本单位正试职工(如雇用人员)培训费。(10)、单位购买技术规章、文件汇编、年鉴等所需费用均不列入教育经费。
《劳动法》没有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出现了要求提供担保、或者变相收取押金等行为,虽然劳动部作出过相关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担未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明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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