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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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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的。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即使没有法人资格,由法人资格单位授权或同意,分公司可以直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具有法人资格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决分公司能否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有: 1,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分公司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既无营业执照又无总公司授权的,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是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是是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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