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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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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是征地补偿的项目之一,安置费用的多少很根据当地平均收入的高低来决定,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标准施行补偿措施,由于地域、土地平均收入不同,补偿差异很大,下面小编就详细说明2018年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19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的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原则上是本区片范围内实施征地的指导价格,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系数调整。2、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附着物参照《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3、依法征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的80%归承包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5、调整后的丹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以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6、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制定解决问题预案,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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