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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合法的权益受法律保护,而非法债务不是合法的,所以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不承担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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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而遭受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任何其他单位。债权债务退还后,法院有剩余非法财产的,予以没收,当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政府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协调,不能通过财政拨款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非法集资债权的清算方式: 1、公安机关先期处置方式:查封、冻结、扣押和追缴。涉案资产的追缴、查封、冻结和扣押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 2、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全面处置方式:资产确权、变卖、拍卖、实物资产出租、债权人会议、债转股、债务转移、管理人制度、破产清算、变现及兑现等方式。
对于直接实施非法集资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以上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具有非法集资主观故意的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理。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业务人员的处理,对于能够及时退回所吸收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从轻处理。参与时间较短,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特别是能够积极提供资金去向,帮助挽回损失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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