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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没签合同,但是存在承揽事实的,也算有承揽关系。承揽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能达成合意,即使没有签订承揽合同,承揽关系也依法...
可以签订,也可以不签。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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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是指承揽合同两方当事人基于完成肯定工作未内容产生的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分别于聘用关系,它们有以下差别: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肯定的工作并托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人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由于有的雇员在事实上工作中也具有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有的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因此,有时聘用关系与承揽关系也容易混淆。 区分二者,能够从以下多少个方面分析:⑴当事人之间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聘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支配从属关系。雇员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雇员对工作安排无自主权,雇主能够任意干预雇员的工作。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承揽人对怎样安排工作有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⑵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聘用关系中,通常是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要求承揽人提供肯定的劳动成果。 ⑶是以直接提供劳动为目的还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为目的。聘用关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劳动为目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则是以一次性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动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⑷从报酬给付上,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聘用关系中,雇员的薪水通常是计时薪水,定期给付。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是计件报酬,完成定作劳动成果后,定作人一次性给付。 总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动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能够认定为聘用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不是。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而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有很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你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要根据你们之间的约定以及相应的证据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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