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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处行政违法、违章行为的程序一般包括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决定、告知当事人等。 2、《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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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涉及公安局违法行为如属于行政不为或行为违法作为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在公安局的行政违法过程造成公民或法人及其其他单位经济损失的,可以提起行政赔偿。如果公安局在刑事案件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在认定其违法情况下,也可以提出赔偿;如公安机关的警察在行政行为中或在刑事案件中的职务行为,按照以上情况以公安机关为对象进行复议或诉讼。警察的个人行为也可以通过上一级的公安机关的内部纪检或督察进行投诉。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只要立法的程序(包括制订和公布)合法,在法律上就推定此是公民应知、应守的,任何人以不知法为由为自已违法行为的辩解,都不能成为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和处罚的正当理由,否则将会造成无法无天的局面。这是所有国家通行的做法。当然国家权利机关在执法中,对具体的违法人处理时应向被处理人告知执法的法律依据,和被处理人可享有的权利,否则将视为其执法程序不合法,据此受处理人可要求纠正或撤销此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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