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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产证的办理的时间问题,我们的国家的法律之中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如果还建房使用的土地属于划拨土地的性质,还建房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限于使用年限。如果是出让土地,因为土地的用途是居住,一般使用寿命是70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5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限制使用寿命。
商品房房产证有时间限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未建房的,房产证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房产证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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