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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不明确,大体的情况应该是公司为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一些问题,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原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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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生效的一个时间段和终止日期,在这个时间段内,劳动合同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超出这个时间段,到劳动合同终止的日期,劳动合同效力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方式,劳动者在选择劳动合同的期限时,一定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不能不切实际地好高骛远。一般说来,刚参加工作时,期限可以以短为主;在技艺较为熟练而且报酬较为满意时,期限可以长为主。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则要根据工作岗位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当长则长,当短则短。
从法律上说,从2008年2月1日起,公司就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2009年1月1日开始,你与公司就成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公司让你们签这份合同是不妥的。如果你手上还有其他的劳动关系证明的话,个人建议你还是不要订这份合同。但是,从实际角度出发,除非你不想在公司上班了,否则,公司让你签你敢不签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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