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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如考虑经济成本、举证能力、申诉风险等选择仲裁或是监察,受案部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我...
仲裁请求事项是申请人想通过仲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事实请求事项的情况说明,理由是请求事项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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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7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五)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六)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七)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仲裁申请材料提交不当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提交的仲裁申诉书中应载明仲裁请求事项、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文书送达地址等。如申诉材料书写不明,将导致立案审查难以通过、文书无法送达等后果。据统计,上半年因仲裁材料提交不当的申诉有2000多件,包括超过申诉时效、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等。 仲裁请求不当当事人请求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事实提出自己的请求事项。不应当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请求,也不应当提出超出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请求。因请求不当,将承担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法律后果。 举证不力证据是确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争议事实的主要依据。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举证责任;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者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依法均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错误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如提供虚假陈述或作伪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按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参加仲裁活动是双方当事人争取自己权利的机会。不按时参加仲裁庭审,意味着自己放弃了争取权利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经提前申请可变更开庭日期情形之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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