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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暂停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房。2、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以在上述区域购买一套新建商品房。3、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拥有一套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购房前两年内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4、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暂停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房。《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销售,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规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和双方的违约责任。
1、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2购房、还贷 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3父母给儿女购房 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4租房 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5、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6、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离、退休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7、治疗重大疾病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上述区域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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