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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客观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往往想提前解除合同,不想承担违约责任。从法律上讲,如果双方协商解除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可以不承担。如果事先在合...
如果是一方违约后协议解除了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双方协议解除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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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续约问题可能造成的损失。 承租人如何避免这种不能续约的损失呢律师给您提如下建议: 如果对自己的生意有足够的预期,那合同期限越长,对生意就越有好处,所以,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直接要求签订比较长的租赁期限。 如果对生意的发展预期不足,也不妨签订一个比较长的租赁期限,然后在合同中保留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少量或不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这样,即使确实经营不好,要提前解约,要承担的责任也是比较有限而有能力承担的。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期后面的生意情况,确实只想签订比较短的期限,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感觉生意还不错,就应该及时同出租人协商延长合同期限,不必等到合同快到期再提,那时再提往往会陷入被动,就算最后得以续约,往往也要在租金上做较大让步。如果很早就发现无法续约,也可以利用到期前的时间在附近另找合适的房屋租赁,这样即使不能续约,店铺换地方后,也能尽量留住原来的客源。
1、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由于客观原因租赁人和租赁人想尽早解除合同,不想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很多。法律上,解除时,双方协商解除,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不承担也可以。如果提前在合同中采取一些变更措施,可以在解除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1、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先明确约定,出现什么情况,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承诺房屋需要拆除。承租人的工作场所发生了重大变化等,当然,如果发生这些情况,必须给对方留下必要的准备时间。2、在合同中也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只要履行解除通知的手续,就不必承担违约金。相应的租赁人也可以退还未到期的租金和预付的押金。合同正常到期解除,双方必须办理交房手续,清算物品,退还剩馀租金和押金。上述过程应有书面文件证明。无论解除合同是否协商一致,双方都保留必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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