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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诈行为?

2024-12-16
界定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骗行为的关键在于区分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贷款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贷款欺骗行为则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等手段获得贷款,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未构成贷款诈骗罪。 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有些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要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骗行为,关键在于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数额较大,就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贷款不能按期偿还,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 行为人是否将贷款用于规定的用途。如果行为人获得贷款后积极将贷款用于规定的用途,即使到期后无法偿还,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不是积极将贷款用于规定的用途,也不能排除贷款诈骗的可能性。 3. 行为人是否在贷款到期后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就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 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骗行为在主观目的上存在明显区别。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如果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以借贷纠纷处理。不过,在实践中,有些借贷人为了获得贷款,可能会采取欺骗等手段,这种情况下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但是,并不是所有使用欺骗手段获得贷款的行为都构成贷款诈骗罪,尤其是对于以下几种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1. 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已经主动归还贷款本息的; 2. 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还,但具有偿还能力或基本具有偿还能力,且其并不躲避贷款人追索债务的; 3. 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还且没有偿还能力,但造成这种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因经营亏损或经营失误而导致无力偿还贷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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