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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
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仲裁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暂停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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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或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法,对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该计算方式在国内以江苏为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这种仲裁时效的计算方式理论基础来源于侵权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时效。
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裁决再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 一般时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时效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计算。 对双倍工资性质的不同理解,导致对双倍工资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存在 着是适用一般时效还是适用特殊时效的争论。 目前对双倍工资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仅仅是 一种惩罚性规定,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般时效规定, 而该观点又细分为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最 后一个月为起算时效标准(即以未签合同的11个月为一个整体单位),只要提 出仲裁申请时距离最后一个月没有超过一年,就认定全部期间的双倍工资未超过 时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每月为标准,如果某月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时效, 那么对该月的双倍工资主张就不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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