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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务派遣临时规定》第三条,雇主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工人。前款规定的临时工作岗位是指生存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工作岗位是指雇佣者因生育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的一定期间,其他工作者可以替代工作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人数,用人数不得超过其用人总量的10%。前款所说的雇佣总量是指雇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合同的有效要求:双方必须具有法律资格;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合同。
劳务派遣一改过去人才的企业所有制,为用工单位提供了一种灵活、便捷的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的用人机制。它不仅减少了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而且为用工单位搭建了”集天下优才为我用”的平台,从而为用工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了条件。这种用人方式尤其对新型的高科技公司最为有利。而且,对大型公司而言,只用不养,择优而用,可以使企业以最经济的方式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佳配制。劳务派遣实行了用、管分离,人、编(编制)分离,从制度上切断了员工与用工单位的依附关系,“单位人”完全变成了“社会人”。单位可以获得选人用人自主权,人才可以获得弹性化工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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