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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到期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相关规定,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涉及到的经济补偿相关条款如下: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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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代通知金”是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那么,“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应当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用工方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但是,应当提前30天通知,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此。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当然也需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例如:劳动者违纪、造成重大损失。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若是因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刑事犯罪、劳动教养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答: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
代理通知基金的基础是预告终止,即当单位因员工不称职、医疗期满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提出终止,不愿意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应当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理通知基金。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没有代理通知基金。劳动合同终止时,一般没有代理通知基金。劳动者无过失的,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代理通知基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但未支付代理通知基金的,一般支持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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