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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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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一般具备以下条款: (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的工作。 二是工作内容。也就是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 (3)是劳动保护和条件。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假、劳动安全卫生、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福利等。 (4)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具体动报酬金额和支付项目、计算方法和支付日期。 (5)是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6)是劳动纪律。 (七)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具有效力。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括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其他约定无效。 (九)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的附加义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保护劳动者的有利凭证。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妨碍劳动事实的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维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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