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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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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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