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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2020-02-05 93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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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收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三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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