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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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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以防止舞弊事情的发生。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以防止舞弊事情的发生。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决定的作出主体有很多种情形,如果在行政诉讼中由院长担任审判长的,那么就由审判委员会来做出回避的决定;如果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到审判人员的回避,那么就由院长决定;除此之外,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即可。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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