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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在本案中担任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礼物,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决定回避侦查人员之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翻译和鉴定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以防止舞弊事情的发生。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以防止舞弊事情的发生。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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