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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审理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限定的陪审员参加审理的一审案件,应作限缩性解释:第一、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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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可以申请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第一审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这些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1、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3、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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