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如果您双方约定了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内容的话,可以要求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安排工作,对于约定以外的工作可以予以拒绝。如果您双方没有约定的话,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对工作内容进行补充约定。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这一类争议的处理原则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据实际履行的情况确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那么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地点和实际的工作岗位来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如希望变更劳动者现有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则必须依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然则会承担违法变更的法律风险。公司要变更劳动者之前所在工作地,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当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时,用人单λ的用工主导权会与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进行博弈。原因在于,不论是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还是临时变更,用人单λ总是基于自身享有的用工主导权而要求劳动者完全服从其管理与安排。相反,劳动者会因为自己享有自主择业权而主张用人单λ对其的强制调动属于Υ法行为,不论该单λ的工作安排是属重大亦或临时。笔者认为,“两权之争”不可避免,用人单λ与劳动者为维护各自的权利而提出的观点虽具道理,但因采用“一刀切”的论证方法,实属片面之词。因此在下文中,笔者将对工作地点重大变更及临时变更这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分类论证,以此来协调用工主导权与自主择业权之冲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5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6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