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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承租人不辞而别,可以尝试联系承租人。如果已经结清房租,并且房屋没有损坏,即使不辞而别没有太大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的规...
如果承租人在承租期满后不辞而别,也没有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将其起诉到法院。 对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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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子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这就是民法典关于租赁期限届满房子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的规定。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没有支付租金或者造成房屋损坏没有赔偿就离开的,出租人可以联系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清偿债务并赔偿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因此,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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