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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
员工不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其的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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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会涉及到员工。公司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跟此事有关联且知情的员工有责任,没有关联不知情的员工没有责任。
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劳务等多种形式。理论及实务界中争议较多的是涉外贴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根据中国商标法,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仍然构成侵权。否则,会出现中国商标法、中国注册商标对中国企业没有效力的怪现象。持否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因为贴牌产品并不在国内销售,产品会进入两个没有交集的市场,涉外贴牌加工与我国国内的商标权根本就不存在冲突,从我国现有的国情出发,不宜认定为侵权。在承揽方已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首先,我国经济尚不发达,自主品牌少,尚处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涉外贴牌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次,承揽方的加工行为是经过授权并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基础之上的,有合法的基础;第三,贴牌加工的产品并不直接进入中国境内的流通领域,产品上的标识在中国境内不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贴牌加工不是与商品流通相联系的商标使用行为,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不会产生混淆产品来源、破坏商标指示功能的效果,也不会在客观上损害我国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益。有观点指出,不能以是否构成混淆作为判断基础,因为根据我国商标法,即使未进行销售,生产行为依然可能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笔者认为,不能将混淆片面理解为仅出现在销售环节。我国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并非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尚未进行销售,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便已经能够产生混淆产品来源的后果,构成商标侵权。涉外贴牌加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生产行为,其具有合法授权的基础,生产商已尽相应的注意义务,且附加的商标标识只是具备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但基于商标权的地域性特征,其不具备在中国境内“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性要件,故此类行为不应认定为中国境内的商标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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