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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 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
著作权不是全球保护的,著作权存在区域性。著作权保护的主体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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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由大众集资完成筹资的,它又具有传统的单一投资主体做出投资所不同的独特性,包括: 其一,众筹项目除了筹钱之外,内在具有筹集钱之外东西的需求。业内有一句对股权众筹简单概述——“筹人、筹钱、筹资源”。众筹的项目参与人众多。 其二是在融资额度方面,股权众筹参与人众多,许多投资人还没有过股权投资的经验,还有些投资人只是想从其他理财渠道中分一些资金出来做尝试。 第三,融资项目所处领域不可以过于生僻,产品与技术范畴也不宜太过高精尖。毕竟股权众筹要让大众投资人坐在电脑前就能做出投资决定。 第四,理想的众筹项目,在前期产品设计时,要考虑满足投资人财务投资,还能让其获得某种特别回报。总之,股权众筹项目,不仅要考虑自己能从投资人身上获取些什么,也要考虑自己能否为投资人提供股权之外的更多东西。这样既提高了投资人的投资意愿,也与股权众筹的社会属性相契合。
I.投资者债务实现模式是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者,即原投资者将其投资目标转让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原投资者实现资产实现,是金融平台提高投资者资产流动性的重要途径。2、在这种模式下,专业贷款人向借款人贷款以获得相应的债权,然后根据金额、期限将债权打包给投资者,并承诺在到期时回购债权。该模式存在一系列潜在风险,如期限不匹配、资本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本杠杆等。3、包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包装资产的债权,然后通过债权转让在平台上发布融资。该模式违反了金融机构信息中介和金融小分散的基本要求。
债权众筹与债权非法集资有相似点,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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