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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享有房屋居住权的一方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后,仍将保留原有的居住权益,直到居住权规定的期限结束。 必须指出的是,这项权利只能由...
再婚后享有住房居住权的,可以在居住权期限内居住。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取得居住权或者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占有、使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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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判决设定居住权的条件是: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亦无其他收入来源,无住房而提出暂时居住的请求;另一方应有给予居住帮助的能力;生活困难方的这种获助应仅限于离婚时。 2、对居住的期限和解除条件等相关问题应尽量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减少离婚时设定的居住权在执行中的难度,以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3、法官用判决设定的居住权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转让、出租和继承;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限内对房产有合理范围内的维护和修缮义务;居住的房产遭受不法侵害的,居住权人经提供帮助的人的同意有独立的请求权。
1、售后公房的同住人权利保护,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对于何谓居住权,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2、按照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售后公房的同住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转产前在公房内有常住户口;第二,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且他处无住房或他处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确认,您作为同住人对该房是有居住权的。 4、正因为对售后公房存在同住人的居住权的保护问题,所以公房的所有权人对公房的所有权实际上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产权,主要体现在:(1)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时,应当取得同住人的同意。(2)如果产权人和同住人关于安置事项没有达成一致,同住人有权拒绝迁出。 5、您的居住权的具体范围,应当以一直居住的状况为准,您叔叔如果实施上述强制搬迁行为,无疑是侵犯了您的居住权。如果您叔叔将房屋赠与给另外的人,同样也不能侵犯您的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的主要目的是在保护权利拥有者与特殊困难群体之间建立公平有效的平衡点,满足双方不同的需求,同时确保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满足相关当事人多元化的住房需求。关键在于,现行法律制度仅认可并允许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权这两种使用模式,难以满足各类当事人的需求。 居住权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双重特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自己房屋的自主支配权,为合理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加丰富多样的选择途径,并有效弥补了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期限之间的空白区域,有助于最大化地发挥房屋的各项功能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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