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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签订居住权协议是否过于偏私?

2024-11-20
设立居住权的主要目的是在保护权利拥有者与特殊困难群体之间建立公平有效的平衡点,满足双方不同的需求,同时确保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满足相关当事人多元化的住房需求。关键在于,现行法律制度仅认可并允许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权这两种使用模式,难以满足各类当事人的需求。 居住权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双重特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自己房屋的自主支配权,为合理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加丰富多样的选择途径,并有效弥补了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期限之间的空白区域,有助于最大化地发挥房屋的各项功能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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