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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诉讼法对其给予了特殊保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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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保护。《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还对孕妇犯罪的其他情形也作了保护规定。
法律上对怀孕妇女在劳动保护上的规定比较详细,主要有: (一)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三)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四)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如果单位对此还有具体内部规章的,按照规章执行,但是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天数。 参考法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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