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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诉讼法对其给予了特殊保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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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保护。《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还对孕妇犯罪的其他情形也作了保护规定。
孕妇犯罪受法律保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孕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诉讼法对其给予了特殊保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予以监外执行;除此之外,还体现专门针对孕妇的规定: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执行死刑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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