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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国有土地不能无限期地使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年限的。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权人具体的使用年限应当在最高年限之下由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在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死亡,其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剩余的有效期限内继续使用该幅土地。但在继承时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什么是遗产债务 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即遗产中属于财产义务或消极财产的那一部分。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生产所欠的债务,均可形成遗产债务。 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遗产债务的清偿: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集体土地使用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承包收入可以继承。承包林地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收入。 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最广泛的方式,以价格支付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还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是价格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买卖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价格的支付是平等的,而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格支付在前面,抵债视为已付价格。以交换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格,而是其他财产或者特定财产权。四、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类似于买卖和交换。开发房地产时,合建和以土地使用权为价入股属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赠与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当土地使用者是自然人时,土地使用者的死亡将使其继承人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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