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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2023-06-12
第一节职工招用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1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3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劳动纪律 第2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上班时间为:8:30-11:30、13:00-17:00,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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