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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你说的情况看,开发商已经构成违约,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退、换房或者要求开发商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等。
当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相关内容依法具有合同条款的地位时,开发商违反此项内容中确定的义务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请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赵女士买了一套开发商承诺属于某中学的学区房,买房后发现该房产不在该中学的学区,但开发商的广告没有写入合同。这种情况能维权吗?本案中,开发商之前做出的学区房承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根据开发商的广告描述、房屋价格、广告对价格是否有重大影响等一系列情况综合判断。举证这个问题往往很难。所以这个问题很难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载入,说明和承诺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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