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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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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要承担欠债人的债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担保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担保人是在不知道是非法集资的情况下担任担保人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非法集资所产生的借贷行为是无效的,那么不知情的担保人自然就没必要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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