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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是行使代位权的主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是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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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第七十四条规定:“因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范围及代位权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第一,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他人没有权利存在或者曾经存在的权利已行使完毕,债权人则失去代位行使的权利,就无法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是受法律限制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35条第2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他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范围及代位权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都是希望能通过此行为,使得自己的财产收入有所增加,由于一个债务人可以与多个民事主体建立关系,故而为了使得多方的权益都得到保障,我国法律规定了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故此在司法中关于代位权的纠纷也是比较多的。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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