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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款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立的犯罪。具体法条如下:...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为虚假诉讼罪。捏造事实怎么理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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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方式。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而且,“隐瞒真相”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消极不作为与“捏造事实”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所以,隐瞒真相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之一。 2、发生领域。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包括起诉、立案、开庭、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行为人除了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外,还可能利用伪造的判决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在本质上也是对法院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同样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按照虚假诉讼行为论处。在当代的社会,诉讼活动必须是真实的双方当事人产生了一定的矛盾,然后到法院来进行诉讼,如果是虚假诉讼,需要为此而承担一定的代价,包括有虚假诉讼罪。当时虚假诉讼罪也是适用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这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备案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举报、控告、举报和自首,然后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推诿。《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举报、控告和举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且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门。这里的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2、报告、控告和举报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条第一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报、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入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举报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签字或者盖章。
1、要进行侦查的案件,如果一案涉及几个罪名,按立案管辖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管辖的规定,该哪个机关管辖就由哪个机关管辖,先立案的机关发现案件应属其他机关管辖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此,有关机关必须相互配合,主动移交案件材料。 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3、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综上所述,犯罪发生地的法院,对刑事案件有管辖权,如果案件重大复杂,基层法院可以将其移送给中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移交,这会引发管辖移送。这是审判管辖权的移送,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后,认为应该由其他地区公安机关管辖的,也应该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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