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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立案管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021-08-11
1、要进行侦查的案件,如果一案涉及几个罪名,按立案管辖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管辖的规定,该哪个机关管辖就由哪个机关管辖,先立案的机关发现案件应属其他机关管辖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此,有关机关必须相互配合,主动移交案件材料。 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3、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综上所述,犯罪发生地的法院,对刑事案件有管辖权,如果案件重大复杂,基层法院可以将其移送给中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移交,这会引发管辖移送。这是审判管辖权的移送,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后,认为应该由其他地区公安机关管辖的,也应该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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