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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有以下三种: 1、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2、修改合同。对于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
1、无效劳动合同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部分无效的,有效部分还可以继续执行。 2、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效力,用人单位应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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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效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 1、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补偿。 2、修改合同。对于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3、赔偿损失。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可分为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准绳,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从主体、内容以及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全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规范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关于上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法》第18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法》第18条还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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