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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对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又作了明确规定,因此...
指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为该当事人指定的诉讼代理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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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确定的监护人的,法院应当在诉讼阶段为其指定法定代理人,主要有以下情况: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2)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一人代为诉讼; (3)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已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并且i没有具备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相关单位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的,法院可以指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4)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相关单位同意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的,法院可指定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如果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法院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争议很大且有信访压力,或者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承办人可不直接指定法定代理人,中止案件审理,劝服当事人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先由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通过特别程序解决。
符合审判人员回避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指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另外,最高法院对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也有限制性规定,包括: (1)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院不予准许;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法院不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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