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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有诉讼代理人

2022-10-0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确定的监护人的,法院应当在诉讼阶段为其指定法定代理人,主要有以下情况: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2)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一人代为诉讼; (3)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已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并且i没有具备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相关单位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的,法院可以指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4)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相关单位同意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的,法院可指定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如果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法院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争议很大且有信访压力,或者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承办人可不直接指定法定代理人,中止案件审理,劝服当事人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先由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通过特别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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