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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

2022-02-15
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打官司,很多时候由于不懂法律规定,很难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的当事人由于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因为没有时间等原因,本人无法进行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这种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该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以下几个:(1)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当事人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诉讼代理人只是当事人在诉讼上的代理人,他自己不享有所代理案件的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义务。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多少,完全取决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所授予的“诉讼代理权限”。诉讼代理权限由法律规定的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由当事人授予的则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3)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也不允许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又作为本案的对方当事人。(4)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这里所说的终极后果,是指诉讼结束后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最后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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