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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未行使对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时,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一、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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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权的条件是: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都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法定其他条件等。撤销权的条件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法定其他条件。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与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债权和物权是两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权利的属性不同。实物权是一种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独自支配特定物品,无需他人协助;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权利人需要借助请求债务履行来保证自身的利益。 其次,权限的影响力不同。实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方包括一切除权利人以外的人;而债权仅是一种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三,权力客体不同。实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品,即权利人直接掌控的具体物体;但债权客体并不仅限于物品,还包括债务人为实现此项物质利益应采取的特殊行动。 此外,权力效力也存在差异。实物权具有排他性和追及力,可以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物品行使权力;而债权则没有这两项效力,并且多个债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物品上,相互间效力平等。 最后,权力期限也存在差异。实物权往往是一种永久性权利;而债权则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至于转让限制,债权转让通常受到一定约束,而实物权转让通常不受限制。 此外,权利保护的目的也有所不同。实物权保护的首要目标在于恢复权利人对物品的支配;而债权保护的主要目标则是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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