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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的劳动合同到期,可以不续签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处于怀孕期间的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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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的劳动合同到期,可以不续签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孕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不能立刻终止劳动合同,合同应当自动延续至女职工哺乳期结束。哺乳期结束后是否续签由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协商即可。
怀孕期间合同到期的孕妇可以续签。单位决定不续签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每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到半年补偿半个月的工资,不到半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除非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签或续签,否则单位终止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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