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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免责条款效力规定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
交强险免责的法律条款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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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同于商业三责险,交强险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因此法律对免责事由进行严格限制,主要包括: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和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等,而交通肇事属于过失行为,不同于故意行为,因此应当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交强险免责条款一般情形下有效,但出现以下情形时,交强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3、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免责条款只要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就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免责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只要是免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免责条款经过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并且免责条款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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